关于员工是否有权向企业主张精神文明奖的分析 | 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劳动法指南 | 关于员工是否有权向企业主张精神文明奖的分析
前言
近期,笔者所服务的企业遇到一则用工纠纷如下:员工考上公务员后向企业提出辞职,并于辞职时与企业协商一致,愿意遵循企业的绩效管理规则待年底一并结算绩效工资。后企业于年底统计考核工作完毕后向该员工支付绩效工资。然而次月,该员工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N万元绩效工资,实则指向的系精神文明奖项。对于该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基于现阶段理论及实践中对该奖项的分析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应在分析奖项的相关规定及性质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司法实操对该奖项的倾向性界定,方能得出相对明晰的答案。
一、精神文明奖的来源及现状
精神文明奖对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人员并不陌生,是对获得文明荣誉的单位给予的一种物种奖励 ,其目的之一包含着更好地平衡公职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水平。该奖项的出入来自于《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即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而省市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参照《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文件以对奖项的发放给出相应指引。如笔者所在地区对精神文明奖的相关文件为-江西省文明委印发《关于规范江西省文明单位奖发放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虽精神文明奖的来源系有据可依的,但寥寥可数的原则性依据并未详尽或规范奖项的发放的范围、形式、标准,加之奖项的发放还会受到地方性财政影响,使得该奖项具有未知的不确定性。对于职工而言,当其未享受到作为重要收入的一部分时,矛盾不可避免的发生。
二、精神文明奖的法律认定
笔者通过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搜索引擎,并未涉查询到奖金的概念或定义。但依照与劳动法等法律相关联的文件,奖金这一词出现于: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从上述文件对奖金的定义及内涵分析,即便是作为兜底性的其他奖金也通过解释对其进行了限制性的认定,如仅从文义理解,似乎精神文明奖并不属于奖金。但考虑文件发文时间已逾二十多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滞后性及不完全性,在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健全完善前,笔者认为对于奖项的理解不应过于机械化,而应跟进社会活动的发展回归奖金的缘由、类别、功能等多方面进行探讨才能给出法律上的定性。
三、精神文明奖的司法实操
基于精神文明奖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对奖项的文字表述也较为抽象含糊,导致员工与公司因该类奖项发生纠纷时,司法部门亦只能凭主观感受展开自圆其说的说理,这样的操作毋庸置疑使得司法判决不尽相同,主要焦点集中于二: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以及是否应获得支持?笔者通过检索的案例将支持与否认的观点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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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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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
理由 |
否认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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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402民初40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精神文明奖作为一种奖励,杨玉晶、孙志猛所诉事项属于本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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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3491号 |
文明单位奖金是否发放、发放范围及发放数额均属于政策调整范围,故该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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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868号 |
奖金与住房补贴均属于工资总额范畴,营运中心关于兑现奖、招商引资奖、班子会奖、综合治理奖、精神文明奖、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辩称,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2017)豫08民终3491号 备注:二审 |
文明单位奖金的发放是依据有关部门的文件执行,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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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获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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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392民初1029号 |
精神文明奖,就是单位被授予“精神文明单位”后,职工享受的一种物质奖励。本案中,原告预支付给被告精神文明奖应属于上述规定的“奖金”,原告按照被告2019年在其单位工作的时间和《发放办法》的计算标准给被告发放的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现原告以被告不属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临沂市河东区划转人员为由要求被告退回奖金,本院认为,因机构改革和财政负担的变化仅影响原告发放精神文明奖的资金来源,并不影响被告作为职工应当享受奖励的权利, |
(2021)冀08民终864、865号 |
精神文明奖是国家对获得文明单位的集体给予的物质奖励,并非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故杨洋认为应将精神文明奖计算在劳动报酬内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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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再128号 |
绩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维稳补贴、13月工资等奖金、补贴款项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无条件取得的款项,不是每个人必然应得的收入。但是,多年来,随着各类考核制度的健全、完善,除单位或个人有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特殊情形外,上述奖项基本已成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相对固定收入的一部分。就本案而言,张辉所在单位已通过各类考核,且给在岗职工发放了上述款项,张辉由于疗伤一年内七个月不在岗,故扣发了其此期间的奖金、补贴,同时因相关政策规定不在岗半年以上不能参加本年度考核而产生的扣款亦应认定为张辉因交通事故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审法院将绩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家庭相对固定的收入认定为或然性收入不当。 |
(2021)鲁1402民初4004号 |
精神文明奖不属于工资报酬范畴,原告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精神文明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精神文明奖,是国家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作为发放对象。该奖项及所承载的物质利益并非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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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21民初512号 |
对于综合治理奖,安徽省荣军医院被评为综治工作先进单位,亦已向单位其他职工发放了2018年、2019年度的综合治理奖,故吴延海上述二年度的综合治理奖亦应得到支持。 |
(2016)新27民终477号 |
绩效工资及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成绩和劳动效率等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的范畴,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发放方式及标准,故应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与具有法律效力规定制度确认。本案中,上诉人叶尔代主张精神文明奖金及综合治理奖金以及绩效工资合计23000元,但双方之间并未约定支付奖金及绩效工资,温泉县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发放范围不包括聘用人员,且温泉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文件也规定综治资金不再与工资挂钩,并实行一次性发放,资金来源由各单位自筹,故原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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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法院说理部分得知对于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法院并未有充分的阐述,均依据抽象规定作出自身理解;对于是否应获得支持,除径直认定精神文明奖不属于工资报酬未支持的情形外,则考虑职工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奖项是否有事前约定以及以往发放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如职工所在单位属于受评主体且对奖项的发放按照一定标准统一发放,则多被认定为该奖项属于固定的工资报酬部分;反之,如所在单位并不具备资格或内部对于奖项的发放设置了条件或作出了事先约定,则法院通常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员工是否满足获取条件而作出判决。
四、奖状管理的操作指引
虽本文分析的奖项为精神文明奖,但对于与此类似的如综合治理奖、积极建设奖等各类名目的奖项,尤其是法律规定未明确涉及的情形下,为避免司法的不确定性或不可控的自由裁量权给企业带来用工风险,笔者认为企业应自检奖项设置的规范性并重视奖项的管理规则,可通过以下内容进行完善以保障企业对奖项的管理支配权:
1、明确奖项发放的人员范围;
2、明确奖项发放的前提及要求;
3、明确奖项发放的期限;
4、明确丧失受奖资格的情形;
5、保留公司对奖项的自由调整权;
6、对于特殊类型的或然性奖项,应明确其与工资不发生挂钩。
